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3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青河县蓝田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屯新开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明洲、徐金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河县蓝田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屯新开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明洲,徐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河县蓝田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河县塔克什肯镇国防路1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夏明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荣,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屯新开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屯市西大街汽车大世界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永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梁,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夏明洲,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青河县蓝田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原审被告徐金明,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青河县蓝田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河县蓝田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荣、被上诉人北屯新开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国梁、原审被告夏明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徐金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胡爱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