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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如东县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与如东悦海温泉美食休闲有限责任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201-1号本院2016年4月21日对原告如东县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与被告如东悦海温泉美食休闲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东民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四行“并按照2192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占有房屋的违约费用”更正为“并按照2192元/日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占有房屋的违约费用”。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肖文明人民陪审员  穆亚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