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根旺、陈素青与吴文龙、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旺,陈素青,吴文龙,蒋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284号原告:李根旺。原告:陈素青。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磊,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龙。被告:蒋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旺、陈素青诉被告吴文龙、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根旺、陈素青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旺、陈素青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旺、陈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根旺、陈素青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