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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根旺、陈素青与吴文龙、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旺,陈素青,吴文龙,蒋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284号原告:李根旺。原告:陈素青。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磊,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龙。被告:蒋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旺、陈素青诉被告吴文龙、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根旺、陈素青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旺、陈素青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旺、陈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根旺、陈素青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