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刘××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刑初8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聋哑人)。曾于199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玉华,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哑语翻译杨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学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辩护人王玉华、哑语翻译杨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0日至11月13日间,被告人刘××在其本市河西区海地路××里58号家中,先后三次以每次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约0.3克,后均容留吸毒人员王××将毒品吸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聋哑人且一人犯数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对被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对指控其贩卖毒品罪没有意见,但辩称向王××贩卖毒品二次,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其辩护人对定性不表异议,提出,1、贩卖毒品这部分应以被告人刘××当庭供述二次认定。贩卖的目的是为了与他人吸食。2、系聋哑人犯罪。3、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希望法庭对刘××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在其居住的本市河西区海地路××里58号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1克,后提供锡纸并容留王××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并一起参与吸食海洛因。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在其居住的本市河西区海地路××里58号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1克,后提供锡纸并容留王××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并一起参与吸食海洛因。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在其居住的本市河西区海地路××里58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同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刘××抓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的陈述,证实经常去刘××家,知道他家有毒品海洛因。分别于2015年10月20日、11月11日、11月13日18时向刘××买过三次毒品海洛因,每次买100元的,大约0.1克左右,之后在刘××家用锡纸吸完后离开。这三次刘××夫妻也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2015年13日18时许,从刘××家吸食完海洛因出来,走不远就被民警抓了。2、证人叶××(刘××之妻)的证言,证实王××到海地路××里58号其家中,刘××三次拿出毒品,与王××共同吸食的时间、地点,其也吸食的经过。3、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笔录,检测照片,证实2015年11月14日,对刘××、王××、叶××的尿液现场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吗啡类毒品成分均呈阳性。4、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13日22时3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里门口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人员刘××抓获。后对王××的证言进行复核时,无法找到王立三的情况。5、户籍材料、龙天园居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居住在河西区海地路××里58号。及被告人刘××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6、现场示意图、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居住地点的情况。业经被告人辨认。7、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曾于199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1998年9月3日释放。8、和平区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4日13时15分,被告人刘××入所检查,肢体正常的情况。9、被告人刘××的口供,供述其没有钱,又想吸毒,就买来毒品再卖给王××,可以从中吸点。共卖给王××三次毒品海洛因,每次收100元毒资,并提供锡纸容留王××在海地路××里58号其家中使用毒品。以上证据,业经当庭举证、质证,对被告人刘××贩卖毒品的供述需结合其当庭供述、证人王××的陈述、其他证言综合认定,其他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二次贩卖,且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三次容留他人在其居住地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分别予以惩处,并数罪并罚。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且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均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刘××系多次贩卖毒品一节,因当庭刘××供述贩卖毒品二次,且目前贩卖毒品的情节仅有吸毒人员王××的一次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刘××贩卖毒品二次。故对指控刘××多次贩卖毒品予以更正。关于刘××所提刑讯逼供的辩解,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系聋哑人犯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客观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予以调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媛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代理审判员 邢瑾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雯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