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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4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女,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湾便民招待所。辩护人陈湲佳、赵化,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湲佳、赵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QQ聊天软件假意与被害人任某某谈恋爱,骗取任某某的信任。同年9月,王某甲虚构要来重庆与任某某见面,并在途中生病需入院就医等事实,以需要路费,医疗费等借口骗取任某某的现金共计11400元,任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湾等地的ATM机上将上述款项汇至王某甲的银行账号。同年9月18日,王某甲虚构其被亲属阻拦,需任某某向其亲属打款16000元后才能见面的事实,意图再次诈骗,被任某某识破未果。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OO聊天软件假意与被害人王某乙谈恋爱。2016年1月,王某甲采用上述方法,以需要路费、医疗费等借口骗取王某乙5100元。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辽宁省鞍山市被民警抓获,并退赔了被害人任某某的经济损失11400元,退赔了被害人王某乙的经济损失5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相关刑事照片,QQ聊天记录,银行打款记录,情况说明,领条,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建议对王某甲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甲诈骗任某某160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