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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安某与连志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连志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938号原告安某。被告连志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连志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志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