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饶家斌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家斌,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291-1号申请执行人:饶家斌,男。被执行人:刘静。担保人: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饶家斌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饶家斌与刘静于2016年3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刘静提供担保,致案件暂缓执行。现被执行人刘静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担保人宿州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处工程款XXXXXXX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全超审 判 员 陈 玉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