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方宝平诉韩宝华、赵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宝平,韩宝华,赵二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772号原告方宝平,男,汉族,无业,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被告韩宝华,男,汉族,陕西金耘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被告赵二琴,女,回族,宝鸡市卷烟厂退休职工,住宝鸡市东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宝平诉被告韩宝华、被告赵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璐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