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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执行魏登科、吴粉粉、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魏登科,吴粉粉,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8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建章,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登科,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粉粉,女,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官底镇街北。法定代表人高景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5)阎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魏登科、吴粉粉、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魏登科、吴粉粉、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中心代偿本金80000元,利息7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34元,执行费1126元,合计82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登科、吴粉粉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一宗划拨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依法另案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陕0114执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受偿0元,未受偿81754元;三、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