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于滢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滢,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653号原告于滢。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1室。法定代表人jean-luclhuilli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新安购物广场地下室,注册号120000400030965。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颖,公关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滢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龙城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滢负担。审判员 刘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