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成山,孔祥凤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孔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同居,于2011年经政府登记补办了结婚手续;婚生女孩刘梦然(2008年1月17日出生)。原告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在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户口本一份,证实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女孩一名,该女孩刘梦然,于2008年1月17日出生。证据3,结婚证1份,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经政府登记补办了结婚手续。证据4,双城区金城乡爱国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被告孔某某现在外出,下落不明。证据5,证人王某某出庭证实,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孔某某已离家出走四年多了,孩子不管不问,她从没回来过。证据6,证人姜某某出庭出庭证实,刘某某与孔某某夫妻感情不和,孔某某已离家出走四年多了,从没回来看过孩子,他们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在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系公安及民政机关制发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此真实准确,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系村委会出具的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情况的证明,此与客观事实相相符,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5、6系知情者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情况的语言,此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6予以采信。通过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方的陈述,可确认下列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同居,于2011年经政府登记补办了结婚手续;婚生女孩刘梦然(2008年1月17日出生)。原告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生女孩一直原告自行抚养。因此,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本院认为,被告因与原告争吵而离家出走四年未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有关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看望过婚生女孩刘梦然,且该女孩一直由原告抚养,刘梦然由原告继续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孔某某自2016年1月份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50.00元,至刘梦然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8月1日前给付当年的抚养费4,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忠威审判员 鲍玉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