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信与王玉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王玉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424号原告刘信,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郭晓光,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卓,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信诉被告王玉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信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信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信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