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威特水煤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威特水煤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镇。被执行人青岛威特水煤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威特水煤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于 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