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李桂华、原立才、周长友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周长友,周凡婷,周琟,李桂华,原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25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莱州市。负责人:孙旭坤,主任。被执行人:周长友,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凡婷,女,200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琟,男,2001年11月27日出,汉族,学生,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桂华,女,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呼兰区。被执行人:原立才,男,194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周长友、周凡婷、周琟、李桂华、原立才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2453-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周长友、周凡婷、周琟、李桂华、原立才在(2015)莱州刑初字第278号案中存放在本院的保险理赔款107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2453-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周长友、周凡婷、周琟、李桂华、原立才在(2015)莱州刑初字第278号案中存放在本院的保险理赔款10700元的冻结(单据号:M15047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