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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林梅与被告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站北街道办事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日新街道办事处、辽宁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梅,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站北街道办事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日新街道办事处,辽宁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346号原告王林梅,女,汉族,水产集团退休工人,住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被告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站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海街。法定代表人李晓明,书记。委托代理人黄丽华,女,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南昌街。被告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日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乐业街。法定代表人宋玉山,书记。委托代理人张继东,男,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秀月街。被告辽宁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法定代表人刘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秀梅、马林,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法定代表人姜伟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秀梅、马林,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的原告王林梅与被告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站北街道办事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日新街道办事处、辽宁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宁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林梅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原告王林梅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林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世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