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党权与廖燕梅、覃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党权,廖燕梅,覃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27号原告李党权。被告廖燕梅。被告覃世明。原告李党权诉被告廖燕梅、覃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15:0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李党权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说明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李党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公告费350元(原告均已预交),两项共421.5元,由原告李党权负担。审 判 长 XX娇人民陪审员 江映光人民陪审员 何耀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六日书 记 员 卢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