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62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党权与廖燕梅、覃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党权,廖燕梅,覃世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27号原告李党权。被告廖燕梅。被告覃世明。原告李党权诉被告廖燕梅、覃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5日15:0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李党权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说明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李党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公告费350元(原告均已预交),两项共421.5元,由原告李党权负担。审 判 长  XX娇人民陪审员  江映光人民陪审员  何耀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六日书 记 员  卢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