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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琳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29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琳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连喜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符合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要求,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连喜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于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琳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琳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琳洁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静审 判 员  王顺平代理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永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