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24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何强与黄桂元、黄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强,黄桂元,黄二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4民初159号原告何强。被告黄桂元。被告黄二强。原告何强诉被告黄桂元、黄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丹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何强及被告黄桂元、黄二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桂元与黄二强系父子关系,在利用鸡精料养鸡期间,到我处赊购鸡精料等,到2004年2月1日止结算共欠我的货款40000元,当时立有欠款条,此后经我多次向被告追收欠款,分别在2005年2月8日、2006年1月25日、2007年2月13日、2009年3月6日、2010年2月20日、2010年5月20日、2012年5月30日、2013年2月18日、2013年10月12日期间向被告追得货款共19800元,被告实际欠款20200元。之后,每次追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付清货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黄桂元、黄二强向原告还清货款202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何强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黄桂元、黄二强共欠原告货款20200元的事实。被告黄桂元、黄二强辩称,欠货款20200元是事实,但由于原告黄二强提供的猪饲料有问题,导致其所养的猪死亡,原告赔偿了猪死亡的损失后,其才同意支付欠款;原告与其未约定有违约金,不应支付违约金。被告黄桂元、黄二强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有证据。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黄桂元、黄二强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经开庭质证,被告黄桂元、黄二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经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作为定案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开庭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4年2月1日,原告何强与被告黄桂元、黄二强确认,被告黄桂元、黄二强共欠原告黄二强饲料款40000元。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黄桂元、黄二强共向原告何强支付货款19800元,至今,被告黄桂元、黄二强尚欠原告饲料款20200元。本院认为,原告何强与被告黄桂元、黄二强的买卖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饲料,现被告尚欠20200元饲料款未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饲料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黄桂元、黄二强提出,原告提供的饲料存在问题,导致其所养的猪死亡。经审查,原告对被告的辩解予以否认,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黄桂元、黄二强的辩解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黄桂元、黄二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5000元,经审查,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未就逾期付款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过违约金,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桂元、黄二强向原告何强支付饲料款20200元;二、驳回原告何强要求被告黄桂元、黄二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何强负担140元,被告黄桂元、黄二强负担2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世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