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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执字第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长安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长海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荣树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长安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市长海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荣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执字第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长安船务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惠安县百崎五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廷炎。被执行人泉州市长海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住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锦绣江南8幢1102室。法定代表人苏文灿。被执行人泉州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园区紫洋小区紫山路42号1幢。法定代表人苏荣树。被执行人苏荣树,男,住泉州市丰泽区。福建长安船务有限公司与泉州长海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荣树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泉州市长海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苏荣树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及船舶,也无银行存款。另一被执行人泉州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已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申请人也参与该拍卖款的分配;被执行人苏荣树拒不按法律规定汇报自己的财产而被本院拘留十五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泉州长海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鸿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荣树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厦门海事法院(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郑秉物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游晓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