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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治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治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739号罪犯陈治勇,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治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陈治勇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22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治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3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陈治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治勇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治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治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