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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西德骏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防城港碧宸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骏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防城港碧宸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广西德骏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663号明华科技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黄文。委托代理人周文杰,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防城港碧宸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骏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碧宸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防城港碧宸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德骏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防城港碧宸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24元,减半收取计4162元,由原告广西德骏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祖英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宗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