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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XX与成亮、武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成亮,武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528号原告XX。被告成亮。被告武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成亮、武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武洋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书江代理审判员  赵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晓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