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万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社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申请执行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桦水电公司)、汉中万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万方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借款本金290万元,支付利息510928元(利息算至2010年4月12日),案件受理费34087元由汉中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汉中万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县联社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该案在前期执行中依法划拨了担保人汉中市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69万元并已支付给了申请人。本院另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郑县小南海镇的白果坪水电站进行了查封。在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其位于南郑县小南海镇的白果坪水电站以人民币350万元价格变卖给汉中华鑫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华),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另案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龙岗学校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方自愿协商,达成转让价款分配协议,即南郑县小南海镇白果坪水电站转让总价款3500000元,由申请人汉中市龙岗学校受偿2300000元,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偿1200000元,该变卖价款350万元由第三人汉中华鑫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入南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由南郑县人民法院按上述三方达成的协议分别向两案申请人支付受偿款。本案执行申请费18640元由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前期已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汉中市旭桦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已经变卖,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