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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翠莲与彭长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莲,彭长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4民初122号原告:张翠莲,女,汉族,1944年3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被告:彭长征,男,汉族,1977年5月31日出生,本科文化。委托代理人:尹秀荣,新疆尹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莲诉被告彭长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翠莲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张翠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飞审 判 员  高玉龙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