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4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翠莲与彭长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莲,彭长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4民初122号原告:张翠莲,女,汉族,1944年3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被告:彭长征,男,汉族,1977年5月31日出生,本科文化。委托代理人:尹秀荣,新疆尹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莲诉被告彭长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翠莲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张翠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飞审 判 员 高玉龙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