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沙李与四川广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帮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李,四川广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沙李,女,生于1980年3月25日,回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住达州市通川区三圣宫。被执行人四川广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帮忠,男,生于1964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渠江镇渠光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渠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5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帮忠所有位于渠县渠江镇渠光路25号商用一层(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权200602253)。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雍贵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