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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何登奎与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登奎,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何登奎,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周建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何登奎申请执行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何登奎的债权受偿数额为29122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29122元,现因被执行人周建华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禾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