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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黄磊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黄磊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 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