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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闫超与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超,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60号原告闫超,男,汉族,1986年8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马驰,男,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鹏,女,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爱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杜旭强,董事长。负责人,李程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超与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超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闫超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洋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