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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闫军胜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军胜,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201号申请执行人闫军胜。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奕南。闫军胜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闫军胜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东、优胜北路南9幢1单元22层122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闫军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延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