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苗志红与彭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志红,彭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882号原告:苗志红,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彭书生,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志红与被告彭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志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志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苗志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