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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苗志红与彭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志红,彭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882号原告:苗志红,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彭书生,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志红与被告彭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志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志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苗志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