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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金明与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天津迎新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明,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天津迎新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1895号原告刘金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天津迎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新街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明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天津迎新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天津迎新支行不存在。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人民币,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长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