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79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0月29日生,满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姜某某,男,1977年5月28日生,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