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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79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0月29日生,满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姜某某,男,1977年5月28日生,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