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裘浩峰与裘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浩峰,裘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初1552号原告:裘浩峰。被告:裘慎国。原告裘浩峰与被告裘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裘浩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慎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裘浩峰诉称:2015年11月1日,被告裘慎国因缺资金向原告裘浩峰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2月5日,被告裘慎国因缺资金向原告裘浩峰借款人民币3万元,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裘慎国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3月24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裘慎国未答辩。原告裘浩峰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借条及银行明细单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借款事实。被告裘慎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对原告裘浩峰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分析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日,被告裘慎国向原告裘浩峰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16年2月5日被告裘慎国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由被告裘慎国亲笔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裘慎国向原告裘浩峰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裘慎国应当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裘慎国拖欠借款未还,原告裘浩峰要求被告裘慎国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裘慎国逾期未还,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日开始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裘慎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裘浩峰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3月24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裘慎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雨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