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友敏、时元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友敏,时元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583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十铺支行行长。被告:杨友敏,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时元锋,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友敏、时元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杜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子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