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余先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605号罪犯余先自,男,生于1972年1月25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先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2015年1月23日裁定,共对该犯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先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3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余先自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余先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先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