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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746号原告:陈想,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负责人:罗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想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19元)。审判长  陈鸿锐审判员  梁建卿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