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民申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伟、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等与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伟,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58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伟,曾系个体工商户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百丽仙子皮具商行业主。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炜,湖北省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汉中知初字第0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伟以与被申请人金利来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伟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文利红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