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仲华宝与亳州市古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仲华宝,亳州市古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华宝,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古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胜,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仲华宝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古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仲华宝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仲华宝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仲华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仲华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