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31354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飞泽与张立军、刘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义贤高飞泽,赏勇张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1354656号原告郄义贤高飞泽,男,196368年9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汽车站附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812030010。被告赏勇张立军,男,1977年10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企业职工,现住神木县店塔镇北站。公民身份号码:14022197712015515。被告刘金利,女,197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郄义贤高飞泽诉被告赏勇张立军、刘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2016年6月22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赏勇刘金利的工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其子高小会所有的陕KXH1**号本田牌小轿车一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郄义贤高飞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赏勇刘金利的工资银行账户2710021301103000402303存款16万元。二、查封原告郄义贤高小会所有的陕KYX789KXH183号大众本田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只许使用,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璐菲吕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