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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梅芬与被执行人张锦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芬,张锦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005-1号申请执行人黄梅芬,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张锦泉,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锦泉银行存款39241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现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梅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0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王木水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