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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南阳丰汇塑业有限公司与李双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丰汇塑业有限公司,李双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南阳丰汇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号强,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双峰,男,1988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城关镇祁仪乡老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丰汇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双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丰汇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南阳丰汇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吕国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