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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岳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岳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某村某组。负责人岳某某,岳家庄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征地补偿款232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并承担执行费2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某村某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书面申请提出撤回本案本次执行,故该案执行终结,待有可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史雪红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边荣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