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1号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118号顺达商业广场1幢602室。法定代表人周雪峰,总经理。委托人理人郭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孙旭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小轩,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法定代表人程华国,局长。委托代理人文心,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瑾,该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第三人朱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朱峰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文立审 判 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濒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