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金建新与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新,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485号原告金建新。被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萧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陶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新诉被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建新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新对被告常熟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金建新负担。审判员 金连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鸿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