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甘肃荞梓育生物科技有限公与司茹富无因管理、强合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荞梓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茹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荞梓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可伟,男,汉族,系甘肃荞梓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茹富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甘肃荞梓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茹富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荞梓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茹富强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荞梓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2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荞梓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20000元,剩余的2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茹富强负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甘肃荞梓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学思审判员 张辉平审判员 胡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