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波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48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波,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6)57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孙波在沙坪坝区大学城某小区后门附近,将1小包净重0.2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颗净重0.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章某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毒品、毒资。孙波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孙波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共计0.3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瑞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