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子贵与蔄茂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贵,蔄茂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45号原告杨子贵。委托代理人孙长林。被告蔄茂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贵与被告蔄茂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0元,由原告杨子贵承担。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