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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子贵与蔄茂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贵,蔄茂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45号原告杨子贵。委托代理人孙长林。被告蔄茂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贵与被告蔄茂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0元,由原告杨子贵承担。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