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牟汉军假释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12号罪犯牟汉军,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县,东乡族。现在临夏监狱服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1910年7月2日以(2010)红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2年减刑一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6次,获积分3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据上事实,根据社区矫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汉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瑞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