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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3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辩护人陈峰,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6)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上半年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租用本市徐汇区罗秀路XXX号门面开设棋牌室,设置5桌麻将桌供他人以“晃晃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每局2块钱的标准抽头渔利,同时约定该钱款由每局赢牌者支付,以此方式营利2万余元。2015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徐汇区罗秀路XXX号棋牌室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并查获在该处进行“晃晃麻将”赌博的人员汤某某等十余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毛某某、汤某某、叶某某、任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甲、管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汪某某、许某某、杨某某、陆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王某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而且有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赌博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锡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