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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3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林某与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蓝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3361号之一原告林某,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中船西江造船有限公司职工,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冯永恒,柳州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某,女,1977年8月6日生,壮族,广西都安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谢光东,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职工,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蓝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26.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赵垭楠 关注公众号“”